2★◆■■.奖励标准:连续三个自然年度给予企业对我市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量的50%■■★★◆★、30%、20%的奖励(政策有效期为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止。由于2022年已组织申报2021年度奖励资金,2023年已组织申报2022年度奖励资金,逾期未报的视为主动放弃当年度奖励。因此,本次组织申报时■★◆■★★,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1日发生的,按首个自然年度◆★◆★◆,即增量的50%计算★★★★■;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555000jcjc公海,则按第二个自然年度,即增量的30%计算;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则按第三个自然年度★★★★,即增量的20%计算)。
(三)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受理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受理部门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公示复核处理结果。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一)申请。集中受理时间为2024年1-3月期间,请各有关受理部门加大宣传力度■■,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申报◆■■◆★★,逾期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内容与市内其他奖励扶持政策重叠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由企业自行选择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按顺序依次编排,加盖骑缝章,胶装成册,并刻录成光盘一份★■◆◆■◆。
涉及需要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的奖励资金,请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4月底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市级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包括划拨申请、支出明细及相关审批材料等)★◆◆■,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规定要求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相关流程按照《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建市函〔2022〕7号)办理。
,包括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
(二)审核★◆★★■。受理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当地统计、税务等相关部门(如需)对企业申报材料和奖励资金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必要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申报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五)质量创优奖励(属于《促进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第七点措施内容)◆◆■■★■。
3.建筑人才队伍建设奖励(属于《促进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第八点措施内容):按照《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做好人才政策个人待遇发放工作方案〉和〈关于做好人才政策企事业单位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江人才发〔2019〕3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进一步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2020〕17号)的规定执行◆■■■◆★。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三)落户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增量奖励(属于《促进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第四点措施内容)■★。
申请奖励资金的单位◆■、企业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企业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未按承诺维持不低于享受扶持政策的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统计关系的(《促进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第二条奖励措施除外)★■★◆★,一经发现★◆,资金发放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及相关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予以公示、通报相关部门,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奖励标准■◆:连续三个自然年度给予企业对我市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的50%、30%■★■◆■◆、20%的奖励(政策有效期为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止。由于2022年已组织申报2021年度奖励资金,2023年已组织申报2022年度奖励资金,逾期未报的视为主动放弃当年度奖励◆◆■◆■◆。因此,本次组织申报时,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1日落户的,按首个自然年度,即增量的50%计算★◆◆;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落户的,按第二个自然年度,即增量的30%计算;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12月31日落户的,按第三个自然年度,即增量的20%计算)。
(一)民间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发包市内施工企业奖励(属于《促进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第二点措施内容)。
(四)审批。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受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发放给申请企业。
(二)资质升级奖励(属于《促进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第四点措施内容)。
为切实推动《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交通运输局 江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促进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江建〔2020〕229号)各项奖励政策的落实,扶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营造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良好氛围,现就组织开展2024年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申报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奖励对象◆■★■■■:自政策生效期2020年11月2日起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并办理施工许可,选择本市建筑业企业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由于2022年已组织申报2021年度奖励资金,2023年已组织申报2022年度奖励资金,逾期未报的视为主动放弃当年度奖励。本次奖励2023年1月1日-2023年11月1日期间竣工验收的项目★◆◆,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再受理)。
(四)市外企业对本市经济发展贡献增量奖励(属于《促进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第四点措施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