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第二条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各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拔◆◆★◆,选拔方式主要分为两类:个人自主申报项目(以下简称★★◆★◆“个人制”项目)、“项目制”项目◆■■。“个人制”项目面向社会公开遴选,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申报■★◆■■◆,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项目制”项目面向国内单位实施,采取“先立项(签约),后选人”的办法■★◆★,对国内单位与国外机构开展的合作进行择优支持■■★★◆,由国内单位自主开展人员选拔和派出管理。
第九条 主要的“项目制”项目包括: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高校合作项目(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与行业部门合作项目,国际组织后备人才培养项目,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专项★◆★★,以及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中的国别和区域研究人才支持计划等◆★■◆◆◆。
4■■◆.曾获得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助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自资格有效期到期之日起不满2年。
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不应超过外方规定的留学期限和所申请项目规定的最长资助期限。其中,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低于外方规定的留学期限的■★◆■,资助期限一般按个人申报期限确定,且不高于所申请项目规定的最长资助期限◆■◆★★。
第八条 主要的“个人制”项目包括: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项目◆■,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际组织实习项目(含高校国际组织师资出国留学项目),政府互换奖学金项目★★,国外合作项目◆★★★◆,以及国际区域问题研究及外语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中的非通用语种人才支持计划★■■◆、非通用语种师资提升计划等◆★★★◆。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所申请项目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国家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使命感◆◆。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自觉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按要求完成留学计划,自觉接受留学单位、国内推选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满足领取奖学金条件。
第十二条 推选单位应在个人申请基础上,结合本单位人才培养整体规划开展推选工作。推选单位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推选单位还需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或品行学风)等严格把关,并在申请表主表单位推荐意见栏中对上述表现做出评价。推选单位在推荐前应向申请人明确本单位推荐申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 资助内容一般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是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可用于支付生活费、注册费■★◆★、医疗保险费、书籍资料费、板凳费、签证延长费等。根据项目具体规定■■◆★,对部分人员可提供学费资助。具体资助方式、资助标准等以录取文件为准。
1■■◆.拥护中国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具有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五条 被录取人员须在资助资格有效期内派出◆★。未按期派出者■◆■◆★,资助资格自动取消。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申请时年龄满18周岁◆★■◆■。
资助期限一般根据留学期限■◆★■◆◆、个人申请★■■■◆、申请时提交的外方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项目规定的最长资助期限、专家评审意见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留学期限与资助期限保持一致◆◆★◆■■,个别情况下留学期限可以长于资助期限,具体以录取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有关规定对录取人员进行资助方面的管理■★■◆★★。推选单位对本单位留学人员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本单位留学人员派出★◆◆、留学和回国发挥作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派出前,留学人员须按要求签署《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向所在单位和国家留学基金委办理派出手续■■★◆★★,抵达留学所在国后按照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提示和我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报到手续,确认资助起算时间■◆★■。
其中,联合培养博士生、联合培养硕士生★★◆、本科插班生应分别在博士■★■、硕士、本科在读期间派出,完成国外学业回国毕业答辩后获得相应学位★◆。如派出前或资助期间已在国内完成相应学位学业,应及时办理终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手续■■■★★◆。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人才支撑★■◆,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搭建中外人文交流平台。
第十条 各项目的选派规模、申请条件、选拔办法★★■★★、时间安排等请查阅具体项目指南(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符合申请条件者,应按规定程序和办法申请。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项目要求,组织评审,确定录取结果。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
留学期限一般根据拟留学单位学制、个人申请◆■★◆、申请时提交的外方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等列明的学习/进修期限确定。
第二十条 本指南适用于2025年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选派工作。各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选拔录取阶段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期间,如有不符合本指南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国家留学基金委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追偿等措施■■★◆。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学成后应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须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登记回国信息。本科插班生无回国服务期要求。
第十九条 鼓励留学人员在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成文、发表、公开时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5★◆★■■.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两年。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